中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司法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判模式,“四级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中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知识产权审理
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当前我国境内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查处一般由地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如:县级或区级),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涉及上述案件的行政诉讼一般也由上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权分配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23条、26条、30条的规定,当前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上述审判庭分别负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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